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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養同意書公證(民法第1076條之一)

本所備有出養同意書,您無需自行準備


應到場之人:被收養人本生父母攜身分證到場辦理。

應備文件: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省略)

            

民法第1076條之一

第一項、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

       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再此限。

        一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

            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。

        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。

第二項、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,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

        認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。

第三項、第一項之同意,不得附條件或期限。


法定公證費用:500元


來本所辦理的優點:

1.隨到隨辦,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、填請求書、來回各單位

    繳費、蓋印,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
2.中午不休息,週六有營業,時間彈性,歡迎預約辦理!


如有疑問,歡迎來電詢問。

諮詢專線(03)332-6680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

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號6樓

(桃園市政府正對面,聯邦銀行樓上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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