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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養同意書公證(民法第1076條之一)
本所備有出養同意書,您無需自行準備
應到場之人:被收養人本生父母攜身分證到場辦理。
應備文件: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省略)
民法第1076條之一
第一項、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
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再此限。
一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
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。
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。
第二項、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,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
認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。
第三項、第一項之同意,不得附條件或期限。
法定公證費用:500元
來本所辦理的優點:
1.隨到隨辦,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、填請求書、來回各單位
繳費、蓋印,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2.中午不休息,週六有營業,時間彈性,歡迎預約辦理!
如有疑問,歡迎來電詢問。
諮詢專線(03)332-6680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
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號6樓
(桃園市政府正對面,聯邦銀行樓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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