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協議書經公證,金錢給付事項可直接強制執行
應到場之人:由男女雙方攜身分證一同到場辦理
身分行為不得代理,不得委託他人到場辦理。
應備文件:1.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。
2.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(事務所需留存一份)
離婚協議書得就夫妻財產分配、贍養費、子女扶
養費、監護權歸屬、探視權...等作約定。記載有
一定金錢給付者,得約定強制執行條款,將來若
一方違反約定事項,他方得以此公證書為執行名
義,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避免日後因訴訟程序
漫長所帶來精神、金錢上壓力。
公證費用:依協議書記載之金錢給付或財產價值,按司法院公證費
用標準表計算。
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依公證法加收二分之一 。
若協議書內容不涉及金錢給付等財產事項,公證費用1000元。
注意:1.離婚協議書完成公證後,男女雙方仍須一同至戶政事務所(
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)辦理離婚登記,離婚始生效力。
2.協議書內容有記載夫妻財產分配者,應準備財產證明文件,
例如:土地、房屋所有權狀正本....等。
來本所辦理的優點:
1.您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、填請求書、來回各單位
繳費、蓋印,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2.中午不休息,週六有營業,中午不休息,時間彈性,歡
迎預約辦理!
歡迎事先以e-mail或傳真,將協議書內容與公證人溝通、諮詢,
確認所有應備文件後,預約時間辦理,以減省您現場等待時間。
如有疑問,歡迎來電詢問。
諮詢專線(03)332-6680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
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號6樓
(桃園市政府正對面,聯邦銀行樓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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