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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中、小學入學房屋租屋/借用公證(學區租屋公證)

應到場之人:請由出租人(房屋所有權人)、承租人(與學童一起遷入該戶籍

            之父或母)攜身分證 來所辦理。

        委託代理人辦理應出具授權書(蓋上印鑑章)、及印鑑證明。

      (參代理人應備文件

應備文件:1.房屋所有權狀正本或建物登記謄本

     2.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

 

公證費用:按契約標的價額計算(參公證費用標準表)。

          租金總額加上保證金或押金合併計算,與租賃物公告現值比較,

          以較高者為標的價額(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)。

     例如房屋課稅現值40萬,則租約/借用契約公證費用為2000元。

 

學童入學辦理房屋租賃或借用之不同

租賃:出租人報稅時須申報租賃所得。

借用:因是無償借用,出租人不需申報租賃所得。

作業要點雖要求應辦理租賃契約公證,但房屋借用契約也可證明有權

使用該房屋,然而究竟可否以房屋借用契約為證明文件,仍然應向學

校詢問方可確定。

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

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轉學作業要點

四、額滿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:
  (一)額滿學校之要件如下: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且學校專科及行政等
        教室間數(以普通教室面積計)低於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公布之
        各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(各類空間數量)百分之八十,並經本府
        教育局核定者(高中以高級中學設備標準為計算基準)。
  (二)額滿學校家長或監護人持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登記分發。
        1.新生學童設籍學區滿六年(國小)或滿十二年(國中)者。
        2.新生學童(或父或母)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當年度公所列冊低
          收入戶或具有原住民身分者。
        3.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。
        4.經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。
        5.公家宿舍配住證明。
        6.其它經學校學校常態編班委員會或相關單位查證確有居住事實
          之證明文件。
  (三)新生分發入學順序:
        1.國小部分:依戶籍設籍先後額滿為止。
        2.國中部分:各新生相關證明文件於五月三十日前截止收件,並
          依下列方式排序。逾期繳件者,俟新生報到後尚有缺額,再依
          下列方式排序,至額滿為止。
         (1)該校學區(含自由學區)國小畢業生,依學籍設籍先後順序
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(2)非該校學區(含自由學區)國小畢業生,依戶籍設籍先後順
            序。
    依前項各款規定分發後學校尚有缺額時,依全戶設籍先後至額滿為止
    ,餘改分發鄰近國民中小學就讀,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,未額
    滿之學校不得拒絕。

 

來本所辦理的優點:

1.隨到隨辦,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、填請求書、來回各單位

    繳費、蓋印,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
2.本所備有房屋租賃、借用契約書格式,您無須自行準備。

3.中午不休息,週六有營業,時間彈性,歡迎預約辦理!

 

如有疑問,歡迎來電詢問。

諮詢專線(03)332-6680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

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號6樓

(桃園市政府正對面,聯邦銀行樓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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