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、土地租賃契約公證
房子出租怕遇到惡房客?欠交租金、到期不搬?承租房子怕遇到黑房
東?到期押租金不還?您只需要辦理租賃契約的公證,花少少的錢,
就可以保障您的權利!
經公證的租賃契約,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,給付租金及違約金,出租
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,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雙方權利都
能獲得保障,也可以避免未來可能的糾紛。
請求人:1.由契約雙方當事人攜身分證、印章到場辦理(如有保證人亦同)。
2.若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,請另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,
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。
委託代理人辦理請參(代理人應備文件)
如承租人為公司籌備處,應準備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。出租
人為公司,如非以出租為營業項目並出租主要財產,應檢附
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名冊。
應備文件:1.契約書一式三份(本所亦備有租賃契約書可供參考)
2.房屋或土地所有權狀
3.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
房屋稅單遺失可向以下稅務單位申請補發或申請房屋稅籍證明
桃園市地方稅務局:(03)3326181 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
中壢分局:(03)4515111 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
楊梅分局:(03)4781974 楊梅區中山路212號
大溪分局:(03)3800072 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
公證費用:按契約標的價額計算(參公證費用標準表)。
即以租金總額加上保證金或押金合併計算,與租賃物公告
現值比較,以較高者為標的價額。(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)
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依公證法加收二分之一 。
租賃契約公證的好處:
1.對房東的保障:
對於不給付租金、違約金或租期屆滿不交還房屋之房客,租賃契
約公證書有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,得作為執行名義,房東毋須經
過冗長之訴訟程序(至少半年),即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
執行。
2.對房客的保障:
對於租期屆滿,房客並無違反契約約定事項,房東卻拒絕返還押
金之情形,房客可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,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
聲請強制執行,避免因訴訟程序造成精神上、金錢上之損失。
又依民法第425條第二項規定,租賃契約未經過公證,對於不定期
租賃或超過五年以上的租約,若於租期中房東將房屋賣給他人,
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有權決定前屋主與房客所簽訂之租約是否繼續有
效。因此,對投入較多裝潢成本、生財設備的承租人而言(精品業者
、餐廳業者...等),花費不多的公證費用,能得到相當之保障。
3.政府對特定行業的管制措施:
行政機關對於非房屋所有權人,欲在該地點申請補習班、幼兒園
立案、開設老人安養中心...或其他公司設立登記時,常會要求
該租約應經公證。
4.房屋租賃所得稅計算上,租賃收入可認列43%為必要費用,以餘額
作為所得額,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。因此,以數額不多的所
得稅,比較萬一日後因租賃糾紛頻繁的來往法院,造成金錢及精神
上的損失,租賃契約公證是對房東、房客雙方最經濟、便利的保障
方式。
來本所辦理的優點:
1.隨到隨辦,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、填請求書、來回各單位
繳費、蓋印,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2.本所備有租賃契約書格式,您無須自行準備。
3.中午不休息,週六有營業,時間彈性,歡迎預約辦理!
如有疑問,歡迎來電詢問。
諮詢專線(03)332-6680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
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號6樓
(桃園市政府正對面,聯邦銀行樓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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