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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子女間的借貸,為避免國稅局認定屬於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,應辦理借貸契約的公證,

約定清楚還款方式及期限,並留存還款的資金流向紀錄,日後遭國稅局追稅時,才能作為借貸

關係的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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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親等借貸 當心被認定贈與

2016-09-19 05:39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/台北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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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表示,若父母提供資金幫助子女繳納貸款,屬於贈與行為,因此若是二親等內親屬間資金往來主張是借貸,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的機率相當高。

財政部官員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,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。若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以內,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,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。

過去有案例為兒子貸款購買房屋並自行繳納貸款,卻因工廠無預警停工,致無力繳納貸款,由母親提供資金幫助兒子繳納,由於該房屋的貸款人兒子,提供資金幫助兒子繳納貸款,是屬於贈與現金給兒子的行為應課徵贈與稅。

安侯建業(KPMG)指出,過去曾有案例為孫子向阿公借款3,000萬元,借款目的為購屋,該借款契約經公證人公證,內容載明借款等孫子結婚那一年開始分十年還款。但細究借據內容,訂定契約時阿公已高齡近90歲,國稅局查核時,孫子未買房、結婚、支付利息或還款,依雙方約定等到孫子還款時,阿公可能已超過100歲。

國稅局認定借款的原因、用途與必要性不足,且償還期限也不合理,此外,孫子的年所得大約60萬元,分十年還款每年須支付300萬元,孫子還款的能力也顯不足,最後這3,000萬元在國稅局查核的時點,尚未有任何還款,全數認定為阿公的贈與,因此二親等內親屬間資金往來,若主張是借貸,被認定是資金贈與的風險高。

 

贈與稅國稅局免稅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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