贈與契約辦公證後不得任意撤銷

贈與契約辦理公證,除可保存證據外,最大的效用在於,民法第408條

第二項規定,贈與契約經公證,贈與人即使未移轉所有權(辦理過戶登

記或交付),也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契約;相反的,如果沒有經過公證,

贈與人在辦理過戶登記或交付前,依法可任意反悔並撤銷贈與契約,對

受贈人較無保障。

為了避免與親友日後爭訟,曠日廢時,贈與動產、不動產請記得辦理公

證,透過公證人來確認及保存贈與人的真意,即使日後對簿公堂,也是

最明確的證據!


  蘋果日報

名門爭產!中鋼前董座劉曾适去年透過公證人見證,將165兩黃金金條、金幣贈與給妻子

蹇婦,但負責保管黃金的媳婦、中國輸出入銀行前理事主席符寶玲卻不願意返還,婆婆憤

而提告要求媳婦返還黃金。但符女提出詢問公公的錄音內容,指公公曾說:「不要給」,

認為公公並沒有贈與黃金給婆婆。士林地院認為符女應屬誘導式問話判她敗訴,須全數

吐還黃金或賠償等值的739萬元款項


符女曾是中國輸出入銀行前理事主席(即董事長),是國內首位公營行庫最高階女主管,夫

婿是東吳大學前校長劉源俊,公公是中鋼建廠元老劉曾适。符女素有「金融界鐵娘子」之

稱,曾創下多項紀錄,包括35歲當上財政部金融司副司長,為當時最年輕女財經主管,37

歲出任中央信託局副局長,創下最年輕女性副總經理,51歲又升任中國輸出入銀行總經理

,成為第一位公營行庫女性總經理,之後又成為理事主席。


判決指出,高齡102歲的劉曾适(音同適)原本有約250兩的黃金,去年2月間劉要媳婦賣掉

3分之1的金條作為家用,剩下約165兩黃金的交由符女保管。但婆婆去年8月間,寄發存證信

函給符女,稱公公已將剩餘黃金贈與給她,有公證人出具保證書為證,但媳婦符女遲遲不肯

還黃金,婆婆憤而提告,婆媳對簿公堂。


法院審理時,婆婆出具公證書,證明接受公公贈與剩餘的3分之2黃金。符女則抗辯,指她今

年4月間當面詢問公公並錄音,公公曾表示:「不要給。」質疑公公並沒有要贈與黃金給婆婆。


但法官勘驗公媳對話錄音,符女先是詢問:「黃金要不要給阿姨(蹇英)?」年邁公公回:

「有~有~有黃金啊?」接著才說:「不,用不到,不~不要給」符女順勢追問:「可以不用

給她是不是?」公公則連說三次「對」。


法官認為,從對話內容,顯示年事已高的公公應無法理解符女的問題,也無法證明兩人談及的

黃金就是婆媳爭產的黃金,符女應屬誘導式詢問;而反觀婆婆出具的授權書和公證書,雖被媳

婦質疑簽名不一致,但也不能推論簽名是偽造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來本所辦理贈與契約公證的優點:

1.隨到隨辦,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、填請求書、來回各單位

    繳費、蓋印,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
2.本所備有贈與契約書格式,您無須自行準備。

3.中午不休息,週六有營業,時間彈性,歡迎預約辦理!


如有疑問,歡迎來電詢問、預約

諮詢專線(03)332-6680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

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號6樓

(桃園市政府正對面,聯邦銀行樓上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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